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同时验收。
1. 办理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申报登记
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建成以后,办理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申报登记,领取排污口规范化登记回执和标志牌,其申报材料如下: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申报表、建设项目平面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 申请验收监测
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的调试工作以及排污口规范化登记工作完成以后,申请监测部门对建设项目各排污口进行验收监测,其申报材料如下:委托监测申请书、排污口分布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合同或协议书。
3. 申请建设项目验收
申请建设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在批准的试运行期内,并达到项目设计能力75%以上;经指定环境监测部门测定,各排放口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符合要求;备齐符合验收要求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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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9月30日发布“粤环(2019)26号文”,文件内容为关于“停止核发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等有关事项通知,目前取消省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纳入需申请全国排污许可证的行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上填报信息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于尚未纳入需申请全国排污许可证的行业,具体解决措施等待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部和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的文件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