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环保设施自主验收,本意是督促企业肩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却被“有心”企业弄虚作假。“涉事单位被罚款4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被罚款10万元。”近日,广东省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通报东莞市首起环保设施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环境违法案件。
据介绍,2019年6月2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在审查当地某公司废气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时发现,该公司废气自主验收意见未载明具体的监测报告编号,随即要求出示废气验收监测报告。在审查时,工作人员发现上述公司完成自主验收时间为2018年12月19日,监测报告的时间却为2018年12月28日,自主验收报告完成时间早于验收监测时间,不符合自主验收程序。
与此同时,工作人员在审查上述公司自主验收意见时也发现了问题,自主验收组中有两个单位成员为“东莞市某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东莞市某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办涉案公司的环保手续)”。经查工商登记信息,前者其中一名股东为后者的法定代表人。
在涉案公司自主验收工作组的名单上,显示其中一名成员代表吴某明的身份是某环评公司的代表。然而,在调查取证时,该环评公司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吴某明并非该环评公司员工。相反,东莞市某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吴某明的社保记录及工作证明,证实吴某明实为旗下员工。
相关证据显示,涉案公司在自主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涉案公司作出处罚。
据了解,该案是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后首次查处的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违法案件。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案件的成功查处对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具有强有力的震慑作用,有利于提醒建设单位在委托环保公司在进行环评时,应尽到审慎筛选与监督的义务,倒逼建设单位做好自主验收工作,认真落实“三同时”环境保护制度(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他还表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把企业自主验收过程及相关材料纳入日常监管范畴,规范企业自主验收质量,避免不法企业别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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