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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富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色母粒300吨、色粉190吨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时间:2020-11-23 11:44

广州市富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广州市富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色母粒300吨、色粉190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意见、验收监测报告等对本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项目情况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20天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广州市富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听证申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广州市富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色母粒300吨、色粉190吨建设项目

2、建设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新桥村泰安路西横六街2102

3、建设单位:广州市富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4、验收监测单位:广东中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广州市富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色母粒300吨、色粉190吨建设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新桥村泰安路西横六街2102,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主要建筑物为11层厂房,设有注塑区、破碎区、混料区、色粉区、挤出区、仓库、办公室等项目劳动定员10人,内部不设食宿,项目工作为1班制,每班8小时,年工作日300天。亦不设备用发电机、锅炉和中央空调本项目规模为年产色母粒300吨、色粉190

主要的生产设备:混料机4台、挤出切粒生产线3打粉机2台、高速混合机2台、破碎机1台、冷却塔1台、注塑机2台、空压机1台、电子秤2台。

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1、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2、厂区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排入附近河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前锋净水厂深化处理,最终排入市桥水道项目设1个废水排放口

3本项目在破碎、混料过程产生粉尘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本项目称粉、调粉、分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FQ-01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本项目注塑、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臭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FQ-02排放。经处理后有机废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排放标准值及1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排放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生产车间,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定期检修设备。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粉尘渣、包装固废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出售给相关回收单位;不合格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员工生活垃圾按指定地点分类堆存,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危险废物须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

三、验收结论

项目基本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落实了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主体工程需要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已经落实和并正常运行;污水检测结果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级标准的要求;粉尘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及表9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及表9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表1及表2标准限值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限值,各污染物均实现达标排放。另外,项目固体废物亦按要求管理及处置:粉尘渣、包装固废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出售给相关回收单位;不合格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员工生活垃圾按指定地点分类堆存,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危险废物须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因此,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

四、公示要求

本项目公示时间为20天。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司反映意见。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要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我司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作为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附件:

1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2验收工作组意见

公示单位:广州市富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新桥村泰安路西横六街2102

  编:511400

联系电话:先生13711519183

  间:20201123-20201218



 附件:广州市富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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