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旺香缘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根据《广州市旺香缘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年产复配着色剂2.4吨、酱油粉末香精4吨、复配稳定剂2吨、复配增味剂1.6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意见、验收监测报告等对本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项目情况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广州市旺香缘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提出听证申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广州市旺香缘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年产复配着色剂2.4吨、酱油粉末香精4吨、复配稳定剂2吨、复配增味剂1.6吨建设项目。
2、建设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金阳一路199号(厂房1)501之一。
3、建设单位:广州市旺香缘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4、验收监测单位:广东中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广州市旺香缘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年产复配着色剂2.4吨、酱油粉末香精4吨、复配稳定剂2吨、复配增味剂1.6吨建设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金阳一路199号(厂房1)501之一,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使用面积1110平方米,主要建筑物为1栋5层厂房(该项目租用第5层的西部区域),设有生产车间、办公区、包装区、仓库区、检验室等。项目劳动定员8人,内部不设食宿,项目工作为1班制,每班8小时,年工作日300天。亦不设备用发电机、锅炉和中央空调。本项目规模为年产复配着色剂2.4吨、酱油粉末香精4吨、复配稳定剂2吨、复配增味剂1.6吨。
主要的生产设备:槽型混合机1台、粉碎机1台、锥型电加热搅拌罐1台、振动筛1台、电加热反应罐1台、电加热搅拌罐1台、胶体磨1台、混合机1台手提式压力表蒸汽灭菌锅1台、生化培养箱1台、超净工作台1台、双道原子荧光光度计1台、培养箱1台、生物安全柜1台。
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1、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2、本项目排水方式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排至市政雨水管网。本项目属于化龙净水厂纳污范围,本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水经三级隔油隔渣池预处理达标后合并一同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化龙净水厂进一步处理,最后排入珠江黄埔航道。水污染物排放满足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项目设1个废水排放口。
3、粉体生产、液体生产、检验工序位于密闭车间内,粉体生产车间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液体生产车间废气和检验室废气经负压抽风收集后一并通过水喷淋塔+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FQ-01达标排放。经处理后粉尘(颗粒物)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有机废气(总VOCs)满足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生产异味(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及表1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排放限值。项目设1个废气排放口。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生产车间,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定期检修设备。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处理;原料包装废物、成品包装废物、喷淋塔粉尘废渣属于一般生产固废,均交由交由回收单位回收;废活性炭、检验室固废等危险废物须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
三、验收结论
项目基本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落实了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主体工程需要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已经落实和并正常运行;污水检测结果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要求;粉尘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有机废气排放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生产异味(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及表1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排放限值;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限值,各污染物均实现达标排放。另外,项目固体废物亦按要求管理及处置:原料包装废物、成品包装废物、喷淋塔粉尘废渣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出售给相关回收单位;员工生活垃圾按指定地点分类堆存,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活性炭、检验室固废等属危险废物须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因此,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
四、公示要求
本项目公示时间为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司反映意见。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要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我司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作为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附件:
1、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2、验收工作组意见
公示单位:广州市旺香缘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金阳一路199号(厂房1)501之一
邮 编:511400
联系电话:李先生13809779011
时 间:2021年1月15日-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