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派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根据《广州派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制品100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意见、验收监测报告等对本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项目情况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广州派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出听证申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广州派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制品100吨建设项目。
2、建设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新桥祥兴大街4号七栋101。
3、建设单位:广州派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4、验收监测单位:绿色链(广东)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广州派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制品100吨建设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新桥祥兴大街4号七栋101,申报内容为年产塑料制品100吨。该项目占地面积48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租用1栋单层厂房进行生产;主要设备有混料机2台、破碎机2台、注塑机8个、冷却塔1台、空压机1台、磨床2台、锣床5台等;员工15名,内部不安排食宿。
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1、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2、经监测,生活污水排放口监测结果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生活污水排放量约为135吨/年,不超过135吨/年。项目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市政集污管网,送前锋净水厂集中处理。项目设置生活污水排放口1个。
3、经监测,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及表1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苯乙烯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及表1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已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各项控制要求。项目不使用再生塑料作为原料,落实了《禁止使用再生塑料的有关规定》。破碎粉尘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于车间内排放;注塑废气经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15米高排气筒FQ-01排放。项目设置废气排放口1个。
项目已加强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监控,确保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当监测超标时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4、经监测,厂界噪声监测结果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类区限值,即: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项目已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设生产车间,已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定期检修设备。
5、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袋、布袋收集粉尘、沉降粉尘交由相关公司回收处理;不合格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机油桶、废机油、含油废抹布和手套等属于危险废物,已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广东鑫龙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
三、验收结论
项目基本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落实了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主体工程需要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已经落实和并正常运行;污水检测结果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及表1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苯乙烯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及表1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限值,各污染物均实现达标排放。另外,项目固体废物亦按要求管理及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袋、布袋收集粉尘、沉降粉尘交由相关公司回收处理;不合格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机油桶、废机油、含油废抹布和手套等属于危险废物,已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肇庆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处理。因此,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
四、公示要求
本项目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司反映意见。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要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我司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作为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附件:
1、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2、验收工作组意见
公示单位:广州派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新桥祥兴大街4号七栋101
邮 编:511400
联系电话:周生13128272174
时 间:2022年06月26日-2022年07月08日